李顺华律师亲办案例
省政府违法征地--律师维护百姓权益
来源:李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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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大丰市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安置项目”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2009年8月19日,大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大丰市交通局新建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安置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大国土资规预审[2009]76号),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009年8月20日,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大丰市交通局新建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发改投[2009]271号),同意实施所报项目。2009年11月12日,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大丰市交通局新建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安置项目初步涉及的批复》(大发改投[2009]278号),原则同意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2009年11月2日,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大丰市交通局新建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安置项目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该项目选址无挖空区,不属于地址灾害地区,未压覆矿藏。

2009年11月5日,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大国土告[2009]第9号),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事项进行告知。同日,上述告知书由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送达同德村村民委员会,并在同德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报批材料中,涉及大中镇同德村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的农户签字为村干部代签。2009年12月14日,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09]480号批复,同意大丰市将大中镇大新村、同德村27.575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9.65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大中镇大新村、同德村的3.5778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2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该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地类清楚,面积正确。大丰市已完成补充耕地,并通过验收。

另查明,申请人为大中镇同德村五组村民,其房屋在该项目征地批复范围内。该项目用地涉及大中镇同德村五组集体土地20.6036公顷。

复议机关认为:苏政地[2009]480号批复报批前,未依法履行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程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规定,“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件。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用地报件。”本案中,涉及大中镇同德村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的农户签字为村干部代签,被申请人在审查报批材料时,未尽到相应职责,违反上述规定。

复议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苏政地[2009]480号批复征收大中镇同德村 20.6036公顷集体土地的决定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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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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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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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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